
懲教署是作為管理監獄的執行機構,每天管理數以萬計的囚犯、等待法院刑事審訊的還押人士、等待遣返人士,鑑於工作性質,除了囚禁囚犯和管教關懷助更生,同時也背負著社會安全的責任。在監獄內,基於保安理由,囚犯的衣著統一,髮型不能太個性化,膳食也理應該統一,不能自由選擇,畢竟囚犯是進去監獄坐牢為曾經的所作所為接受懲罰,而不是入去監倉「歎世界」和享受可供選擇的自由。

有商家看準還押人士家屬選購「私家飯」、零食或其他物資的市場,更曾成為「黃色經濟圈」奇葩,可是,獲得「私家飯」等物資的囚犯,在獄中就是手握珍罕資源的變相特權,容易借物資用來拉攏其他囚犯,拉幫結派,站在懲教署而言,有礙管理。另有犯下國安法的監躉,竟自稱「政治犯」,並以坐牢為榮,其實香港並沒有他們口中的「政治犯」,違反國安法是嚴重罪行,也不存在坐牢令人生更精彩的歪理。
在黑暴期間和稍後時間,曾有一幫社會渣滓,以「探監師」、「寫信師」自居,輪流去各所監獄和收押所,進行非公務探監,以讓在囚人士在被探監的時段可以有額外的時間休息、吹水,而不用在監獄車間幹活,增加懲教署人員的工作量,為監獄管理帶來不確定性的風險,也違反監獄或羈留所管理的意義。這類自稱「探監師」、「寫信師」與被囚人士沒有親屬關係,也並非進行社工或法律探監,而是進行「軟對抗」,是在挑戰監獄規矩的尺度,行徑自私,甚至影響日後釋囚的投票意欲和意向。此前,更有本應該進行公務探監的大律師,在沒有懲教署署長授權下,把未經許可物品帶出監獄,最後被起訴。

另外,現時沿用允許囚犯本人、其親屬或代表律師為囚犯挑選指定註冊私家醫生,用作他們在訴訟進行辯護或上訴時,援引醫學證據,而其實若果是本地註冊醫生,即表示該名醫生已在本地接受醫學教育和相關臨床醫學培訓或境外畢業的醫學生已通過達到所需職業資格要求,所以,懲教署署方宜被賦予權力去反對囚犯欽點的註冊私家醫生,而改由監獄醫生或換上另一名註冊醫生去完成相關醫療報告。
監獄有自己的規則,也應該執行國家安全,沒有特權。爛人游走空隙玩起「軟對抗」,卻是在意圖把玩監獄、職員和在囚人士的安全,修改《監獄規則》有理有據,與時俱進,堵塞公務探訪制度的潛在漏洞,避免制度被濫用,同時也杜絕了「私飯」用作進行「軟對抗」的工具。修改《監獄規則》符合國際通行慣例做法,減少在監獄內外有人裡應外合,接應或組織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監獄同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禁地,以規則和制度去依法管理,不能讓壞份子有機可乘。
文:朱家健
全國港澳研究會香港會員、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香港總會副秘書長、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研究會會員
*作者文章觀點,不代表堅料網立場